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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及诉讼保全的规定
时间:2022-06-02

一、诉前及诉讼保全的规定

  1、诉前保全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2、诉讼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由上可知,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三、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为法人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担保书(即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4、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5、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7、应填写《举证情况表》,提供可保全财产、财产所在地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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