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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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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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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的作出需要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关于财产保全,法律实务中一般要求其提供与被保全财物等额或者相当的财物作为担保。与财产不同,对行为一般难以界定其价值大小,这依然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在实务中,可以通过权衡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的大小,以及赔偿这些损失需要的金钱数额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和数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全可以解除。但是法律并未规定行为保全是否能够提供反担保,如果提供了能否解除保全。行为保全一般不适用反担保。行为往往有不可控制性,而法院的保全裁定也仅仅是一纸文书,对当事人的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所以对于行为保全一般不宜适用反担保。当然,在案件处理中,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处理,比如如果申请人同意的,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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