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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须知
时间:2022-10-19

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1.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提供原件核对交复印件,1份):

(1)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原件);

(2)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担保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加盖单位盖章后由法定代表人亲临法院签名确认;担保人是自然人的,须亲临法院签名);

(3)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如:

房产担保须提供:

A.房产证复印件

B.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该担保房产无查封、无抵押证明;

银行存款作担保的须提供:

A.银行存折复印件(核对原件)

B.开户银行出具的一年以上的存款证明书。

(4) 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 申请保全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地产权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销合同等);

(6)当事人申请冻结银行存款的,须提供具体银行账号、开户行;

(7)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

(8)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保全费�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3.保全解除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保全错误的责任

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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