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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房产被封 提供担保可以解除
时间:2022-11-23

周女士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被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5万元的代理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周女士位于民主路的房产(查封标的额5万元)。在收到查封裁定书后,周女士对于案件的标的额为5万元,而被查封的房产价值约为60万元,远远超过案件标的的财产保全查封很不理解。法官告知其,由于房产系不动产,且不能单独分割出来,故查封房产均按整套查封,但在裁定书上都会写明查封的标的,而周女士有向法院提供反担保的权利。随后,周女士向法院申请反担保,提供其所有的银行存款5万元作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房产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作出裁定对其房产进行解封,冻结其提供的5万元的银行存款。

 

【法官说法】

 

查封解封皆有据

 

本案的承办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律师事务所基于对判决执行的考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

 

法官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了有相应数额并可供执行的5万元银行存款作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当于请求财产保全的数额。故法院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解封,冻结其提供的5万元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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