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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裁定谁做出
时间:2024-06-11

保全裁定谁做出

一、什么是保全裁定?

保全裁定是一种司法禁令和强制执行手段,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做出,目的是为了防止诉讼标的物或者证据灭失、变更、隐藏,或者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保全裁定的种类

根据对标的物采取措施的不同,保全裁定分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两大类。其中,财产保全又分为查封、扣押、冻结和留置;行为保全分为禁止特定行为和约束人身。

三、保全裁定谁做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保全裁定由以下两个主体做出:

1. 人民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保全裁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有必要对诉讼标的物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主动或应申请人提出申请作出。

2. 仲裁机构

如果当事人依法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当仲裁机构认为有必要对纠纷标的物或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作出保全裁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保全裁定具有与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同等的效力。

四、保全裁定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保全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主张及其依据; 有利害关系; 有证据证明符合保全条件。

申请人应提交保全申请书,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到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五、保全裁定的效力

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及其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全裁定,不得违反。

1. 禁止妨害

被保全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毁损、隐匿、转移、变卖保全物,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保全。

2. 强制执行

如果被保全人违反保全裁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保全人履行义务。

六、保全裁定的撤销或变更

因情况发生变化,保全裁定失去必要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决定。

1. 撤销保全裁定

可以撤销保全裁定的情形包括:

诉讼标的物或证据灭失、无法再获得的;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双方争议已经终结的; 没有符合保全条件的; 当事人不遵守保全裁定的; 对于依职权作出的保全裁定,如果发现错误的。

2. 变更保全裁定

可以变更保全裁定的情形包括:

保全措施与诉讼目的不相适应的; 保全方式不足以防止标的物变动,需要追加保全措施的; 保全措施过多或过重,需要减轻保全措施的; 当事人提供担保,不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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